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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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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
  2. 2.古物之再複製,指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定義了"古物之複製",它指的是按照古物原有的材質和外觀進行重製的行為。第2項定義了"古物之再複製",它指的是對古物複製品進行重複製作的行為,並不需要參考古物原件。根據這個法規,複製古物需要依照原件的材質和外觀進行重製,而再複製則不需要參考原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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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