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應於本會核定獎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者,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至多延長一個月。 獎助金額於申請人著作完成出版後,檢附出版之著作及領據送交本會辦理核銷及撥款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第7條,申請人必須在核定獎助後的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出版,則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多一個月。獎助金額則在申請人完成著作出版後,檢附出版的著作和收據,提交本會進行核銷和撥款手續。 例如,一位作家以這個辦法申請獎助出版他的歷史研究書籍。在核定獎助後的三個月內,他順利完成了書籍的撰寫。然而,由於印刷和出版過程的意外問題,他無法如期完成出版。因此,他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出了延期一個月的申請。一個月後,他完成了書籍的出版,並提交了出版的著作和收據,便可以享受所核銷和撥款的獎助金額。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