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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6.14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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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助國內文化資產相關著作之出版,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傳承及推廣,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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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助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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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助事項如下,並限於未曾出版之著作: 一、文化資產之調查與整理。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三、文化資產之傳習與推廣。 四、文化資產之展示與鑑賞。 五、文化資產之經營與管理。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研究。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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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著作,得向本會申請獎助,著作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獎助之著作稿。 二、申請表及推薦表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影本。 著作稿應為依一般出版品格式編輯之手稿或打字稿;以外文撰寫者,須檢附中文提要。 共同著作者,應由所有著作人聯名申請之。 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間向本會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一種著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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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之評審,由本會就申請案進行初審,並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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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本會核定獎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者,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至多延長一個月。 獎助金額於申請人著作完成出版後,檢附出版之著作及領據送交本會辦理銷及撥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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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助出版之著作,應印製國家圖書館之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及預行編目 (CIP),註明接受本會獎助之意旨;並應由已立案之國內外出版社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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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獎助及追回獎助金: 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 二、同一著作已獲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者。 三、著作有抄襲情事者。 四、獎助著作逾期四個月未出版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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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獎助出版之著作,本會得視需要辦理相關發表會或研討會。 前項著作之著作人,應參與前項發表會或研討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6.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