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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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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獎助及追回獎助金: 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 二、同一著作已獲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者。 三、著作有抄襲情事者。 四、獎助著作逾期四個月未出版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第 9 條」,其規定了申請人在獲得獎助後,有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動撤銷獎助並追回獎助金。以下是各項情形的釋義: 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若申請人在獲得獎助後發現自己並未擁有所申請之著作的著作權,就可以申請撤銷獎助並追回獎助金。 二、同一著作已獲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者:若申請人在獲得獎助後得知自己已獲得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來支持同一著作,就可以申請撤銷獎助並追回獎助金。 三、著作有抄襲情事者:若申請人在獲得獎助後發現自己所撰寫的著作有抄襲他人作品的情況,就可以申請撤銷獎助並追回獎助金。 四、獎助著作逾期四個月未出版者:若申請人在獲得獎助後,到了預定的出版期限卻未能在四個月內完成出版,就可以申請撤銷獎助並追回獎助金。 五、違反相關法規者:若申請人在獲得獎助後被發現違反了相關法規,就可以申請撤銷獎助並追回獎助金。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第 9 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解讀。我並未找到具體的案例與該法條的相關資料來支持這些解釋,故無法提供進一步的案例。

  • 撤銷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抄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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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獎助及追回獎助金: 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