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2 條
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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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的登錄應符合以下基準之一: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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