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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2-1 條

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者。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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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問題涉及的法規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1 條。根據該條,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兩項基準:一是與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與建造物具高度關聯,二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根據該條所列明的基準,建築物被指定為紀念建築需滿足這些條件。但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可供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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