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4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審議案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因情形特殊,經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5. 5.前項所定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現場勘查通知書發文之日起算。但審議程序進行中,始涉及前項計畫者,其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的登錄程序時,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一、進行現場勘查;二、經過審議會審議通過;三、作出登錄處分,並進行公告,同時通知申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在進行審議會審議之前,主管機關也可以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完成登錄後,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這是根據法規的規定,有關古蹟或歷史建築的登錄程序的具體要求與流程。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進行歷史建築登錄時,主管機關會先行進行現場勘查,以確認建築物的保存狀況、重要價值等情況。根據現場勘查的結果,主管機關再進行審議,最終作出是否登錄該建築物的決定。在這個過程中,主管機關也可以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以收集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最後,一旦登錄決定作出,主管機關會進行公告,並通知相關人員。登錄後,該建築物的相關資料也會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以便進行統計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