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
相對人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
公聽會
或說明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