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6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三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四、其他相關資料。
- 2.前項第一款之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 3.前項資料涉及土地、建造物範圍圖說者,應套繪於地籍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 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之整體範圍。 二、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 三、圖面之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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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公告及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 2. 現場勘查紀錄 3. 審議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評估報告 4. 其他相關資料 在第1款的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中,應詳列以下事項並附上圖片電子檔: 1. 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2.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的面積和地號 3.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4. 公告日期及文號 5.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基本資料 6. 創建年代和歷史沿革 7.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現狀、特徵和使用情況 8.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和使用狀況 9. 其他相關事項 對於涉及土地和建築範圍的資料,必須將其圖說套繪於地籍圖上,並標明以下事項: 1.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配置和其所定著土地的整體範圍 2. 附近街廓名稱和位置 3. 圖面的比例尺 以上資訊根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6條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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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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