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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7 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價值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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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內容,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登錄廢止必須符合以下標準之一:一、建築物已經被指定為古蹟;二、建築物因為毀損而失去原有的風貌或主要構件已經毀滅;三、其他導致失去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價值的原因。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判定一座建築物是否符合這些標準是一個專業性的判斷,應由專業學者和專家組成的審議委員會來進行評估。此外,行政機關在根據這些評估結果來做出判斷並進行古蹟的指定時,應該得到一定的判斷餘地,只要他們在程序上沒有濫用權力或違法行為,法院應該尊重這些判斷結果。因此,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的評估,法院只能進行有限的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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