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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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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