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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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以下方式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進行輔助: 1. 提供補助金以用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費用。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財務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相關工作。 2. 提供諮詢和相關資訊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保存、維護及再利用工作。這可能包括專業建議、技術指導、法律解釋等,以確保這些建築能夠得到適當的保存和維護。 根據這條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援,以確保歷史建築和紀念建築能夠得到適當的保存、維護和再利用。這有助於保護這些文化資產,促進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 參考資料: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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