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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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損之歷史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九二一震災後所有權人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者。 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之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者。 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者。 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者。 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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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2條,受損的歷史建築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補助: 一、已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緊急加固,並經審查通過。 舉例:甲地區的一座歷史建築於九二一地震後向文建會申請了加固工程並通過了審查。 二、已列入文建會印行的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 舉例:乙地區的一座歷史建築被列入了文建會印行的震災地區歷史建築複勘調查報告書。 三、由災區縣市政府完成登錄的因九二一及其餘震震災受損之歷史建築。 舉例:丙地區的一座歷史建築因九二一及其餘震受到損壞,並由當地縣市政府完成了登錄手續。 四、依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實施要點核定。 舉例:丁地區的一座私有歷史建築經過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復建專案貸款的核定。 五、其他因九二一震災受損而確具有歷史、文化保存價值者。 舉例:戊地區的一座歷史建築在九二一震災中受到損壞,根據評估具有重要的歷史和文化保存價值。
- 所有權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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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