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2.30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與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之服務費用。
二、緊急搶修、修復及再利用等之工程費用。
三、其他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之費用。
補助額度不逾核准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但修復個案情形特殊,經文建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內容或修復計畫完備者。 三、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 因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
施工期間文建會及縣市政府應負督導之責,並按其進度會同學者、專家實地勘查及評鑑。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於補助項目執行完成後,配合辦理歷史建築登錄,縣市政府應優先辦理其登錄作業。
對災區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得頒給獎狀或獎牌:
一、自費修復並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
二、捐資或捐贈材料設備等,具有實質幫助者。
三、積極推廣保存維護活動,顯具成效者。
四、善盡修復職責並表現優異之承包廠商,或得以發揚傳統施工技術之匠師。
五、製作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工作報告書優良,足為表率者。
六、積極配合政府保存歷史建築價值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七、具有其他具體貢獻事實並經縣市政府推薦者。
補助及獎勵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編列經費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