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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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10條,受補助者有以下義務: 1. 修復經費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2. 配合修復工程發包事宜進行。 3. 工程竣工查驗完成後五年內維持受補助修復部分的原貌,但經文建會同意的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4. 如果受補助的歷史建築發生權利轉移,受補助者應在契約中明確受讓人應遵守前款和第九條的義務。 如果違反上述各款,文建會可以限期要求改善,並根據情節的輕重追收全部或部分已撥的補助款項。 根據參考資料,現行的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10條沒有重大修訂的相關資訊或範例可參考。
- 不可抗力名詞
- 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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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