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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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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修復經費之運用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二、配合修復工程發包事宜之進行。 三、於工程竣工查驗完成後五年內維持受補助修復部分之原貌。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文建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之歷史建築如發生權利轉移,受補助者應以契約載明受讓人應遵守前款及第九條之義務。
  2. 2.違反前項各款者,文建會得限期改善,並視其情節輕重,追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之補助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10條,受補助者有以下義務: 1. 修復經費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2. 配合修復工程發包事宜進行。 3. 工程竣工查驗完成後五年內維持受補助修復部分的原貌,但經文建會同意的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4. 如果受補助的歷史建築發生權利轉移,受補助者應在契約中明確受讓人應遵守前款和第九條的義務。 如果違反上述各款,文建會可以限期要求改善,並根據情節的輕重追收全部或部分已撥的補助款項。 根據參考資料,現行的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10條沒有重大修訂的相關資訊或範例可參考。

  • 不可抗力名詞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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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修復經費之運用應與補助用途相符。 二、配合修復工程發包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