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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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於補助項目執行完成後,配合辦理歷史建築登錄,縣市政府應優先辦理其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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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受補助者在完成補助項目後,應配合辦理歷史建築的登錄程序。縣市政府應優先處理受補助者的登錄申請。這意味著在完成補助項目後,受補助者需要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歷史建築的登錄申請,并且縣市政府應該給予優先處理。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護九二一地震災區的歷史建築,並確保受補助者的補助項目得到妥善實施。 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為該條規定沒有給出任何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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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