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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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7條的規定,補助經費將根據不同階段進度進行四期撥付。具體如下: 一、第一期撥款:申請案件經文建會複審通過後,核定費用的百分之十五將會被撥付。 二、第二期撥款:在補助項目委託或發包完成並簽訂合約後,撥付的金額為補助經費的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撥款:當補助項目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六十且經由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的查核通過後,撥付的金額為補助經費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第四期撥款:在補助項目執行完成且經由縣市政府和文建會的勘驗通過後,撥付的金額為尾款。 參考資料: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2017)。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取自電子資料庫:https://www.culture.ntpc.gov.tw/home.jsp?mserno=201007290015 - 文化部 (2018)。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補助案核撥(結)事業「簽約」作業要點說明。取自電子資料庫:https://www.moc.gov.tw/2761/2763/10365557.html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勘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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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