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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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者。 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內容或修復計畫完備者。 三、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
- 2.因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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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6條,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的審核,審核原則包括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修復工程內容或計畫完備,以及申請人的配合意願高。此外,對於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意提供公益使用一段時間的建築,補助額度可高於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的一半以上。 根據相關資料《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補助辦法》(2002年修正版)第6條規定,在補助歷史建築項目上,文化部有權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審核原則包括:災區歷史建築必須具有一定保存價值,修復工程的內容或計畫必須完備,申請人的配合意願也需要高。這意味著文化部在補助歷史建築項目時,會根據以上三個方面進行審核,以確保補助的項目具有一定價值、具有可行性和受益人的積極參與。 例如,假設某地區有一座受九二一地震影響的古老建築,該建築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並且修復計畫已經完備。此外,申請人也非常配合參與修復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基於以上情況,文建會可能會對這項補助項目給予額外的補助資金,以提高修復工程的進行和保護該歷史建築的價值。 參考資料: -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 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80) - 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補助辦法(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00)
- 核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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