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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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5條,要求符合第2條的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應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受損歷史建築所有權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3. 受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在兩週內完成書表初審,然後將申請資料轉交給文化部建造研究所進行複審。 舉例來說,如果一棟歷史建築在九二一地震中受損,該建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他們需要提供申請書、受損建築的所有權狀或房屋稅證明,以及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縣市政府在接受申請後,應該在兩週內完成初步審核,然後將申請文件轉交給文化部建造研究所進行複審。
- 第二條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稅籍證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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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