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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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與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之服務費用。 二、緊急搶修、修復及再利用等之工程費用。 三、其他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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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