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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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於施工前,須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文物及構件,並詳予記錄。
- 2.施工廠商應加強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
- 3.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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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在施工前必須在監造單位的監督下,對原有的文物和構件進行清點、統計並詳細記錄。 2. 施工廠商應該加強對於歷史建築中重要文物和構件的保護,並且要進行保全和投保保險。 3. 前項所述的保全和保險費用應該列入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的項目中。 根據上述敘述,這條法規要求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廠商在施工前要對原有的文物和構件進行清點、統計並詳細記錄。同時,廠商還應該加強對於歷史建築中重要文物和構件的保護,並進行保全和保險。這些保全和保險費用應該在工程預算書中列明。例如,當修復一座受九二一地震影響的歷史建築時,施工廠商需在施工前對文物和構件進行清點,如有重要文物,應特別保護,並辦理相關保全和保險事宜,這些費用會計算在修復工程的預算中。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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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