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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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屬內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在匠師者。 二、曾參與歷史建築咸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正式工作報書中者。 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四、民族藝師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之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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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 13 條,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屬內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在匠師者。 根據台灣文化部公告的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若匠師被列入其中,則符合資格。 例如參考資料:文化部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 二、曾參與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正式工作報書中者。 符合資格的匠師必須能夠提供有關他們參與過的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作的詳細資料,這些資料應該載錄在正式的工作報書中。 例如參考資料:正式工作報書範例 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資格符合的匠師應該獲得由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的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結業證書。 例如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培訓結業證書 四、民族藝師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之匠師。 符合資格的匠師可以是民族藝師或者是經過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的匠師。 例如參考資料:民族藝師經歷證明文件、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相關培訓文件
-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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