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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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 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 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之營造業。
- 2.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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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2條規定了兩個優先考慮對象以及特定修復工作的執行者: 1. 第12條第1項規定,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工程定作廠商需符合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設立的營造業資格,並以以下兩者為優先考慮對象: a) 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 b) 長期關注且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修復工作的營造業。 2. 第12條第2項規定,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傳統技術性的單項修復工作,可以遴選傳統匠師來執行。 參考資料: 《九二一大地震傳統職人優先施工作業辦法》(內政部營建署)
- 營造業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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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