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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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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委任之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但監造部分,其工作範圍或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者,得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1條規定,如果委任的勞務無法明確界定監造部分的工作範圍或內容,則可以按照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這意味著在進行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採購中,如果監造的工作無法確定具體的範圍,可以按照時間計費的方式進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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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務委任之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但監造部分,其工作範圍或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者,得採按月、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