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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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委任之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但監造部分,其工作範圍或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者,得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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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1條規定,如果委任的勞務無法明確界定監造部分的工作範圍或內容,則可以按照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這意味著在進行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採購中,如果監造的工作無法確定具體的範圍,可以按照時間計費的方式進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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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