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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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0條,這一條法規涵蓋了兩項規定: 1. 根據這一條款,規劃設計或監造工作的主持人必須是對歷史建築修復具有研究的建築師或具有相應資格的人。此外,這些人必須經過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的審核並被列入冊上網,才能擔任這一職位。 2. 根據這一條款的第二項,如果主持人在參與評比時還有其他未完成的規劃設計或監造合約,且其服務費累計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無法參與這一工程。然而,如果無法完成合約是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根據台灣正式法規資料庫中的「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0條給出的規定是針對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主持人資格要求。這一條款確保主持人對歷史建築修復有專業知識,需要通過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的審核。這是一個保護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品質的措施,以確保專業人員負責項目。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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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