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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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物修復工作應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施工中有疑義,應報請監造人立即處理。
- 2.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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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6條,對於原物修復工作有幾個要點: 1. 在進行修復工作時,必須按照監造人的現場指示來進行,並且需要謹慎處理。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任何疑義,應立即向監造人報告,並且由監造人來處理。 2. 如果出現疑義的情況,監造人應該會同原設計人一起向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報告,並且根據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需要進行任何變更,則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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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