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工程,得成立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
- 2.前項諮詢小組之任務,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督核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進行、評審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19條,該條款主要涉及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的成立和任務。 根據該條第1項,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工程,有權成立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這個諮詢小組的設立是為了提供專業性的建議和諮詢,以協助主管機關辦理修復工程。 根據該條第2項,歷史建築修復工程諮詢小組的任務包括:協助審查廠商書件,督核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進行,評審各項計畫書圖及提供其他必要的諮詢。這表示諮詢小組將對修復工程的各個階段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意見,以確保修復工程的順利執行。 參考資料: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行政院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31)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