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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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績效評鑑,得由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於修復工程完竣後先行辦理評鑑,並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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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20條,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修復工程完成後進行評鑑,然後將評鑑結果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參考。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修復工程的品質和績效得到評估和監督。例如,某個九二一地震災區的歷史建築在修復工程完成後,地方政府進行了評鑑並發布了評鑑結果報告,然後將該報告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以便中央主管機關做出進一步的決策或採取相應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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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