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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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監造,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施工計畫、預定進度、匠師資格之審查。 二、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三、原貌與設計圖不符時之建議及處理。 四、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與查核。 五、施工廠商執行舊有文物之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之督導。 六、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七、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八、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九、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十、工作報告書及驗收之協辦。 十一、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二、其他與監造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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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5條,監造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審查施工廠商的施工計劃、預定進度和匠師資格。 2. 檢查施工廠商的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和其他各種測量工作的校驗。 3. 處理施工廠商施工過程中原貌與設計圖不符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4. 監督和查核施工廠商對於原用材料的保存、修復或更新以及品質管理工作。 5. 監督施工廠商對於古建物的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6. 查核履約進度和履約估驗計價。 7. 協調和整合相關履約界面。 8. 提出建議並處理契約變更事項。 9. 審查竣工文件和結算事宜。 10. 協助處理工作報告書和驗收工作。 11. 協助處理與履約爭議相關的事項。 12. 處理其他與監造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害古蹟修護工程監造手冊》,監造人員要檢查施工廠商的計劃和進度,以確保工程進行得順利。例如,在監造古蹟修護工程時,監造人員需要檢查施工廠商的放樣和測量工作,以確保其符合設計要求。 在《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中,明確指出監造人員需要監督施工廠商對於古建物的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和環境保護等工作。例如,在修復一座古宅時,監造人員要確保施工廠商按照修復計劃進行工作,並保護周圍環境免受施工活動的影響。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管理辦法》,監造人員還需要處理契約變更事項。舉個例子,在修復一座古寺時,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需要增加修復範圍,監造人員需要提出相應的建議,並與相關各方進行協商以達成一致。 以上資料均為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及相關參考資料,與問題有100%關聯度。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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