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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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之勞務委任,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
- 2.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含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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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7條,具體釋義如下: 1.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之勞務委任,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表示在進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勞務委任時,可以採取合併多個項目的方式進行採購。 2.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含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其屬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辦理:表示在進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的採購中,除了監造之外,可以合併多項項目進行採購;如果所屬的查核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則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以上釋義參考了: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九二一大地震歷史建築物修復和歷史建築物再利用專業管理辦法」,該辦法主要針對九二一地震災區的歷史建築修復進行規範。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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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