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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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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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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提問中提到的「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5條」,受託人若欲辭任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申請書、辭任理由書、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以及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相關資料請參考最新版的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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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