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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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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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4條,文化公益信託在符合第73條所定情事的情況下,受託人可以準備申請書、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以及變更後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參考資料: -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7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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