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3條規定,當受託人因不得已的原因,根據該法第76條和第3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 申請書:申請說明書,內容包括許可的理由和相關細節。 - 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原因文件:詳細說明為何需要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文件。 - 欲取得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權利的種類、總額和價格證明文件:提供有關欲取得的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的權利種類、總額和價格的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受託人想要將某筆信託財產轉為自己的財產,他必須提出相關文件來解釋為什麼需要這樣做,並提供該財產的類型、總額和價格的證明文件。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3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