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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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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當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要申請解任受託人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公益信託的委託人認為受託人不適任,想要解任該受託人,他需要填寫申請書,說明解任的理由以及提供有關新的受託人選擇的意見。這些文件將被提供給主管機關以進行審核。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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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規定:「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