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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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當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要申請解任受託人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公益信託的委託人認為受託人不適任,想要解任該受託人,他需要填寫申請書,說明解任的理由以及提供有關新的受託人選擇的意見。這些文件將被提供給主管機關以進行審核。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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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