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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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利害關係人申請或檢察官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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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8條的規定,當受託人的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者遺囑指定的受託人拒絕或者無法接受信託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第36條第3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以及第76條的規定,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檢察官的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參考資料: 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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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