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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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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如果要申請選任新的受託人,需要檢附以下文件的雙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在申請書中必須詳細說明選任新受託人的原因和理由。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應提供能證明原受託人職務已經終止或不能再履行的相關文件,例如辭職信、解僱證明或接受拒絕信。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應提供權威機構或有關專業人士對於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這些意見可以是書面的推薦函或專家諮詢報告。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應提供新受託人的履歷書,詳細介紹其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等。同時,新受託人還需要簽署願任同意書,表示願意擔任該信託的受託人職務。 以上是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解釋。參考資料如下: 文化部-典藏:"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範例:根據某文化基金會的規則,當原任受託人因為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基金會的利害關係人便可以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提出申請選任新的受託人。在申請時需提供申請書,說明原受託人無法履行信託職務的原因,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醫生的證明書。此外,還需提供新受託人的履歷書和願任同意書,以證明新受託人具備必要的能力和意願擔任受託人職務。最後,還需要提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可以是其他基金會或專家機構對新受託人的推薦或評估報告。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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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