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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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 3.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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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0條,當信託監察人要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時,應向主管機關提交報酬請求書、職務繁簡證明文件和信託財產狀況文件,並應提供兩份文件副本。主管機關在收到請求後應通知受託人在十五天內提出意見。如果主管機關同意請求,則應通知受託人履行請求。這意味著當信託監察人符合條件並提出報酬請求時,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理並通知受託人。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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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