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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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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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1條,信託監察人如欲辭職,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陳述辭任的意向和理由。 2. 辭任理由書:詳細說明辭去監察人職務的原因。 3. 事務處理報告書:描述辭任監察人後的事務處理情況。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提供關於新監察人選任的相關意見。 例子: 例如,如果一位信託監察人出於個人原因而計劃辭職,他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一份申請書,詳細說明他的辭職意向和原因。他還應提交一份辭任理由書,解釋詳細的辭職原因。此外,他還需要提供一份事務處理報告書,報告他在辭職後對信託事務的處理情況。最後,他應提供有關新的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以協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的監察人選任程序。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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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