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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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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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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欲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需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解任理由書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這些文件需要以兩份副本向主管機關提交。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需詳細說明解任的原因,並提出新的信託監察人選任的相關意見。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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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