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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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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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欲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需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解任理由書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這些文件需要以兩份副本向主管機關提交。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需詳細說明解任的原因,並提出新的信託監察人選任的相關意見。 參考資料: - 文化部。《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013年12月26日修正。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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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