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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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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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若要申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以下文件:申請書、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的證明文件、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以及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和願意接受任命的書面同意。 可參考資料:《文化部信託管理局公告》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及其相關解釋與流程步驟。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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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