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4

快速跳轉
  1. 1.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果需要變更受託人,除非主管機關根據第18條選任新的受託人,否則申請人應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文件的申請: 1. 履歷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如果主管機關駁回了申請,則根據第1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選任一個新的受託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