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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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果需要變更受託人,除非主管機關根據第18條選任新的受託人,否則申請人應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文件的申請: 1. 履歷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如果主管機關駁回了申請,則根據第1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選任一個新的受託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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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