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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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化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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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了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提及的信託契約、遺囑、法人決議或宣言應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以下是需要記載的六項事項: 一、信託的名稱:信託契約、遺囑或法人決議或宣言應標明該文化公益信託的名稱。 二、信託目的:應清楚說明這個文化公益信託的目的,例如促進文化藝術發展、保存文化遺產等。 三、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要清楚列明此信託所涉及的財產種類,例如不動產、藝術品等,以及詳細的財產名稱、數量和價額。 四、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方法:應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包括資金的投資運用、藝術作品的展示方式等。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需清楚規定當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財產應歸屬於哪一方,例如擁有文化公益宗旨的機構或組織。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的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還可能需要記載其他相關事項。 作為一位法律教授,我將選擇參考《文化資產維護法》及內政部文化部的相關法規來探討和解釋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這些法規可提供更具體和最新的指導和規範,以確保文化公益信託的正確執行和遵守。
- 遺囑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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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