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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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的規定,這條法規有以下的內容: 1. 主管機關對於信託的設立申請,應進行審查並考慮以下事項: - 信託是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 信託的授益行為是否能夠實現信託的目的。 - 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 受託人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 - 信託監察人是否具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的能力。 - 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是否合適。 2. 如果文化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可以徵詢有關機關的意見。 3. 主管機關根據前述的審查結果,如果認為應予許可,就會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如果認為不應許可,則應詳細說明拒絕許可的理由。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本身,這是由主管機關(例如文化部)制定的法規,其中列明了對信託設立申請進行審查的事項及程序。此外,根據法規,主管機關在審查時也可以徵詢其他相關機關的意見。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能會審查信託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符合要求。這裡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的相關規定或指引,可能包括對於計畫書及預算書的要求和範例。同樣地,主管機關也可以徵詢其他相關機關(例如財政部)對於預算書的意見。 重要的是要注意,以上只是一個假設的例子,實際的參考資料可能會因情境而有所不同。如果確切需要相關的法規資訊,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或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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