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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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人申請文化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 3.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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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5條,受託人申請文化公益信託的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 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2. 信託契約或遺囑。 3. 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4. 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6. 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7. 若有設立諮詢委員會,則應提供諮詢委員會的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8. 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如果法人根據該法第71條第1項以宣言方式設立信託,則第2款提到的文件應包括法人的決議、宣言內容及第8條第3項的信託契約。 第一項的第5款到第7款所要求的履歷書應該包含姓名、住址、學歷和經歷;如果是法人,還應包含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和章程等資訊。 以上資訊來自於"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5條。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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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