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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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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政府機關代表擔任本中心董事者,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3條規定了董事的任期和續聘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一次。然而,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總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擔任的董事則不受上述限制,其任期可以隨其本職的進退而調整。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董事的穩定性和多方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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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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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 3 條規定:「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