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政府機關代表擔任本中心董事者,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3條規定了董事的任期和續聘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一次。然而,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總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擔任的董事則不受上述限制,其任期可以隨其本職的進退而調整。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董事的穩定性和多方參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