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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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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已擔任者,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二次。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董事職位之行為。 董事遇有出缺時應補聘之,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該屆董事任期屆滿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4條,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擔任董事,如果已經擔任了董事,教育部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到期徒刑以上確定刑判決,且未緩刑。 三、因身心障礙無法執行職務。 四、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到兩次。 五、根據董事會決議認定有嚴重違反職責義務或不適任董事職位的行為。 當董事職位有空缺時,應當進行補聘。被補聘的董事的任期在該屆董事任期屆滿時結束。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以上的規定是確認董事是否適任的基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具有合適的資格和能力,並確保他們的行為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中正文化中心的利益,確保董事能夠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 例如,根據第四款的規定,如果一位董事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董事會議,則被認定為不適任董事職位,可能會被解聘。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董事能夠積極參與和貢獻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促進中正文化中心的運作。 參考資料: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 中正文化中心董事會章程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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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已擔任者,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