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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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 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
- 2.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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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聚落建築群的登錄需符合以下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三、具有建築或產業特色。此外,重要聚落建築群的登錄基準是指選擇已登錄的聚落建築群中對整個國家具有特殊意義的群落。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臺南市聚落建築群(諸羅社區)登錄、保護與發展研究報告》。這份報告討論了聚落建築群的登錄、保護和發展相關問題,並提供了諸羅社區的案例分析,其中包括該社區符合登錄基準的原因和價值。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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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