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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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1條規定了登錄聚落建築群的申請程序。根据第1項和第2項,聚落建築群所在地的居民、團體或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都可以申請或提報聚落建築群的登錄。申請時需要檢具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符合登錄基準的說明和評估其價值已增加的理由。申請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并且需要提供完整的資料,如果資料不完整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根据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文化部的相關法規資料,可以瞭解到登錄聚落建築群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的詳細要求。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9 條條文
-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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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