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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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條,根據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進行聚落建築群的登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一、進行現場勘查;二、召開公聽會;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四、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完成登錄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備案。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30062 -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86397.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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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