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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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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 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應載明的事項。首先是要載明聚落建築群的名稱和種類。其次是要劃定聚落建築群的區域範圍和面積。再者,需要說明登錄該聚落建築群的理由以及相關的法令依據。最後,公告還應載明日期和文號。根據這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公布欄上揭示公告30天,並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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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種類。 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