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聚落建築群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資料。
- 2.前項第一款之聚落建築群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 二、地區發展、沿革現況及整體特色。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區域範圍界定及面積。 五、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時,應具備以下資料:公告及聚落建築群清冊、現場勘查紀錄、公聽會會議紀錄、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而聚落建築群清冊應詳細載明名稱、種類、地區發展、沿革現況及整體特色、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區域範圍界定及面積、應予重點維護之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附上圖片電子檔。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 https://e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2.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108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