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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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6條規定,聚落建築群的登錄廢止應該符合以下基準之一: 1. 整體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地方特色。 例如,聚落周邊的環境受到自然災害的破壞,造成了聚落建築群的損壞,使其喪失原有的地方特色。 2. 歷史脈絡與紋理因故損毀或變遷,已不具保存價值。 例如,聚落建築群的歷史脈絡和紋理遭受到人為破壞,或是發展建設導致歷史紋理無法保留,使得這些建築群已經失去了保存價值。 3. 建築或產業形式已喪失特色。 例如,聚落建築群所代表的特定建築形式或產業形式已經消失或喪失了其特色,不再具有獨特的價值。 以上只是對該法條的一般解釋,具體的應用要看具體情況。
- 廢止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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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